反貪局專案分節 42

楊曉升 /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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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汤松新为什么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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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耀华:“。”

的回答让辩护放弃了仅存的丝希望。公诉继续举证:

“关于李纪周收受梁耀华贿赂港币300万元及预查走私汽车的事实,还有以证据证实:

“1证李莎娜的证言证明:1994年11月份,与梁耀华、汤松新等到北京找李纪周谈设立保税仓事。北京,汤松新告诉,梁耀华可能会给钱到港买。到北京,汤松新又说,梁耀华可表示300万元港币。汤松新还说,也准备让梁耀华给买。李纪周王府饭店1018间看时,汤松新告诉李纪周,梁耀华300万港币在港买。李纪周说,梁耀华在广州的好,小心汤松新把梁耀华到,汤松新说了梁耀华答应300万港币买的事,李纪周说:‘梁耀华,拿300万港币给李莎娜买给,莎娜,以公司赚了钱再还。’用梁耀华给的300万港币在港买了

“2证梁耀华的证言证明:1994年11月21和汤松新、李莎娜等到北京,住王府饭店。在饭店堂,汤松新告诉,李纪周300万港币。到了李莎娜间,李纪周对说:‘梁耀华,先拿300万港币给,以公司赚了钱再还’,必了。李纪周把300万港币给李莎娜。

“3被告李纪周在侦查阶段和审中供述证明:1994年11月21,梁耀华、李莎娜到北京,住王府饭店。当晚去看们,在李莎娜间,汤松新和李莎娜同谈建保税仓和公司发展的事,并说梁耀华答应李莎娜到公司300万港币。汤松新还说,这是其向梁耀华的建议、的工作。对李莎娜说:‘梁耀华好,小心。’但看李莎娜想,就没说什么。,汤松新把梁耀华,汤松新提到梁耀华给李莎娜300万港币,说梁耀华给,李莎娜,今李莎娜在公司赚了钱,还给梁耀华。梁耀华说必了。

“4中国通安全协会关于新英豪公司况介绍、公安部给广州市民政府、广州海关、广州市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函件、李纪周的有关批示及新英豪公司营业执照、新英豪公司与中国通安全协会的协议书证明:李纪周为新英豪公司注册成立并挂靠于中国通安全协会提供了帮助。

“5证梁耀华的证言证明:1994年,李纪周的帮助,注册成立了挂靠于中国通安全协会的新英豪公司。1995年1月4、3月23、10月23、1996年3月6,新英豪公司的3艘货船和7个货柜分别被蛇公安分局、黄埔公安分局查扣。李莎娜找李纪周帮忙,李纪周预,船、货均放行。

“6证李莎娜的证言证明:梁耀华为了找的靠山发展业务,通李纪周将新英豪公司挂靠公安部属的通协会。为了利用,梁耀华将拉入新英豪公司,公司遇到走私货被扣的事就让给李纪周打电话疏通关系。新英豪公司分别在1995年1月4、3月23、10月23、1996年3月6,因涉嫌走私被圳蛇公安分局、广州黄埔公安分局扣货。梁耀华让给李纪周打电话,请李纪周给圳市公安局负责、广州市公安局负责打电话,协调关系救货。

“7证郑某的证言证明:1995年3月23、10月23,新英豪公司的两船货先圳市蛇公安分局查扣。梁耀华让和李莎娜等到北京找李纪周,让李纪周预。在李纪周的,被扣的船、货被放行或发还。

“8证王某的证言证明:1995年3月23、10月23,新英豪公司两艘走私货船被扣。李莎娜到北京找李纪周,李纪周遂派圳找蛇公安分局协调,给圳方面施加

“9证何某的证言证明:1995年1月4、10月23,新英豪公司的两艘走私货船被蛇公安分局查扣,李纪周找到,指责蛇公安分局违反规定缉私。在李纪周的们对已扣的船、货予以放行或发还。

“10证孙某的证言证明:1995年3月23,新英豪公司走私货船被扣,李纪周给打电话预。说分局的鉴定结论是构成走私,李纪周坚持是否构成走私应由海关定

“11证孙某的证言证明:1995年1月4,新英豪公司走私货船被扣,圳市公安局主负责打电话说,李纪周问此事,指责们在公海扣船。经调查,负责告诉李纪周是在公海扣船,李纪周很恼。在李纪周的,蛇公安分局将船放行。3月23和10月23,新英豪公司走私货船被扣,孙某和何某分别给打电话说,李纪周问此事,并让放行。在李纪周的们将货船放行。

“12证陈某的证言证明:1996年3月6,新英豪公司用汽车走私入境的7个货柜被黄埔分局查扣。李纪周给打电话,放行。们经研究,将货放行。

“13海关总署(署法〔1999〕652号)文件证明:1995年1月4新英豪公司‘粤海333号’船被蛇公安分局查扣时,随船舱单与所载货符,有重走私嫌疑。

“14圳市蛇分安分局的《走私汽车案的综材料》证明:1995年3月23午,市边防分局蛇姑婆角检查站缉私艇在赤湾海面截获涉嫌走私的‘粤海335号’货船,该货船装载全新整车49辆(拆除了发机),旧车整车1辆,旧车壳半部分3个,半部分1个,以及少量的旧车门,货主为新英豪公司。该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非法汽车,构成走私。

“15圳市蛇公安分局的《关于广州新英豪有限公司(‘951023’)走私汽车案的理意见》证明:1995年10月23晚,圳市公安局蛇所在蛇海面查扣涉嫌走私的‘英豪号’货船。该货船运载5个货柜,装汽车车18个,汽车发机63台和汽车件1批,其中有4台整车被拆成车和发机。该公司述行为构成走私。

“16广东省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书证明:该局受广州市黄埔公安分局委托,经对1996年3月6查获的新英豪公司7个货柜的汽车行检验,这批件可构成30台汽车车总成。

“17新英豪公司报关单证明:新英豪公司1996年3月6报关单所写的货名为旧车门、旧尼牙壳、旧胶灯壳等旧汽车件,与实际关的货明显符。

“18广州海关穗关察〔1999〕210号文件证明:新英豪公司1995年‘323’案件涉及的50辆汽车总价值为民币21258302元,应缴税款为民币13951658元;1995年‘1023’案件涉及的4辆汽车总价值为民币2220699元,应缴税款为民币1445521元;1996年‘36’案件涉及的30辆汽车总价值为民币10515125元,应缴税款为民币6335021元。

“19李纪周在侦查阶段的笔供词和审中供述证明:梁耀华的货船曾3次涉嫌走私被圳市蛇公安分局查扣,梁耀华通李莎娜找,说货手续齐全、法,公安机关违规查扣,就相信了。由于利用职权预,最终导致梁耀华走私得逞。”

辩护:“李纪周没有与李莎娜共同收受梁耀华贿赂的故意。检察机关指控李纪周与李莎娜共同收受梁耀华贿赂证据足。”

公诉:“李纪周在客观对李莎娜取得300万元港币起了决定作用。虽然事先共谋明显,但事中形成了共同收受贿赂的故意。取得300万元,李纪周、李莎娜缺可。”

辩护辩说:“李纪周依照职权问新英豪公司货船被查扣事,级公安机关办案,且理结果与李纪周问无关。”

公诉:“李纪周在有关公安机关告知新英豪公司涉嫌走私,仍听信新英豪公司员所谓公安机关违规查扣的说法,将查扣的车船放行或将货发还,其行为应属滥用职权级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并造成新英豪公司涉嫌走私未被依法查的结果,李纪周的辩解及其辩护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符。”

辩护:“证梁耀华在讯问、发问程中,矛盾,且有明显说谎的地方,对证梁耀华的证言予采信。”

公诉:“梁耀华的当证词,虽然个别字句同,但与的证言实质致。字句完全相同是难免的,等于矛盾。建议法采信。”

对于郑某的证言,辩护认为:“郑某是举报,与梁耀华有利害关系,因此证言有很的倾向事实,提请法采纳。”

公诉:“第,郑某与李纪周没有利害关系,们认定李纪周受贿罪,仅仅靠郑某的证言。第二,郑某的证言与们已示或将示的证言能致地反映李纪周为梁耀华谋利的事实,辩护的意见没有据。”

关于起诉书第三项指控李纪周收受周某贿赂1万美元的事实,王忠华举证:

“有以证据证实:

“1证周某的证言证明:1996年5、6月,到北京找李纪周帮其在公安系统推销光瞄准器,李纪周让公安部装备财务局派商谈此事。7、8月的天晚到李纪周家中将1万美元给李夫,这1万美元是给李纪周的,因为李纪周曾帮其办理推销光瞄准器等事。

“2证程辛联的证言证明:1996年的天晚,周某到家,给了个信封。周某走和李纪周打开信封,万美元。

“3公安部装备财务局的《况说明》证明:据有关员回忆,1996年广东省某公司经介绍推销光瞄准器,的时间和清了。

“4被告李纪周在侦查阶段及刚才的法调查中承认:1996年半年,周某到北京找,请向公安部推荐光瞄准器,让公安部装备财务局的行检验。同年半年的天晚,周某到给程辛联个信封。周某走和程辛联打开信封数,是1万美元。”

李纪周和辩护,程辛联曾帮助周某在北京购买土地,周某的1万美元是给程辛联的,与李纪周帮助周民推销光瞄准器无关。

公诉:“周某的证言证实,让李纪周帮助在公安系统推销光瞄准器,到李纪周家中给程辛联1万美元,钱是给李纪周的。”

《反贪局专案 》杨晓升

铁证如山 辩解无

李纪周及其辩护转而在量刑争取。

李纪周:“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羁押,主代了司法机关未掌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并表示积极退赃,应属投案自首。”

辩护:“李纪周写信让程辛联向司法机关代问题的同时,已决心坦自己的全部受贿事实,应视为有自首节。”

公诉:“李纪周是在有关涉案员已经供述,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才逐步代其受贿事实,属于自投案,也是被采取强制措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的本罪行,故其行为备法律规定的自首件,自首能成立。”

李纪周:“在侦查期间,曾提供多经济犯罪线索,经司法机关侦查破获了有关案件,有的已经查证属实,应属重立功,请罚。”

公诉:“李纪周曾向侦查机关提国家工作员王某某、赵某某和商杨某某关系正常,并称程辛联可能知。经侦查机关讯问程辛联,程辛联提供了重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述三经济犯罪案件,李纪周的行为为破获述案件起到定作用,但构成立功。李纪周的其揭发检举,有的因线索或涉及的当事未能到案等原因,无法查证;有的在其揭发,司法机关已经掌;有的经查实。”

辩护:“起诉书指控李纪周犯受贿罪适用《中华民共和国刑法》当,应适用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公诉:“《中华民共和国刑法》对构成受贿罪‘节特别严重’规定的数额标准于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的相应数额标准,起诉书指控李纪周受贿的行为均发生在《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生效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款及最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民共和国刑法》。”

的法质证与辩论渐渐接近尾声,起诉书指控的各项犯罪事实愈发清晰、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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